试验名称
一项在复发性或难治性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受试者中评价 Zilovertamab Vedotin(MK-2140)有效性和安全性的 II 期、开放性临床研究
登记号
CTR20221482
试验分期
Ⅱ期
适应症
复发性或难治性弥漫性大B细胞淋巴瘤
试验用药
MK-2140
药物治疗方式
靶向治疗
药物靶点
ROR1
招募状态
招募中
试验范围
国际多中心
申办方
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MSD R&D (China) Co.,Ltd
研究中心
上海市东方医院
主要研究者
入排标准
1、 复发性 a或难治性 b DLBCL;且至少 2 线既往治疗后进展,自体 SCT 后进展或不适合自体 SCTc。之前必须接受过包括烷化剂、蒽环类药物和抗 CD20 单克隆抗体的多药治疗方案(或包括抗 CD20 单克隆抗体的多药化学免疫疗法)。
a 复发性疾病:根据 Lugano 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 PR 或 CR 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 个月出现疾病进展。
b 难治性疾病:最近一次治疗未达到 CR 或 PR,或者根据 Lugano 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 PR 或 CR 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c 不适合自体 SCT,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年龄>65 岁
有器官功能障碍或合并症,无法采用 HDT 或自体 SCT
接受挽救治疗后无缓解(患有化疗难治性疾病)
拒绝自体 SCT
无法成功采集外周血干细胞
注意:因毒性而终止既往治疗不视为一线治疗。
注意:允许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注意:允许既往暴露于含 MMAE 的药物(例如,polatuzumab)
注意:既往 SCT 被视为一线治疗
2、 根据 WHO 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Swerdlow, S. H., et al 2016],通过既往活检组织学确诊为 DLBCL,包括但不限于:DLBCL、NOS 生发中心 B 细胞类型或活化 B细胞类型;DLBCL 腿型;EBV+DLBCL,NOS;富含 T 细胞组织细胞的 DLBCL。MYC、BCL2 和/或 BCL6 蛋白过表达而无重排的 DLBCL 也归类为 DLBCL。还包括带有 MYC、BCL2 和/或 BCL6 重排的 DLBCL(HGBL)。
3、 有符合 Lugano 疗效评价标准的影像学可测量 DLBCL,至少有 1 个淋巴结病灶(未放疗)的长轴>1.5 cm(不考虑短轴长度),和/或结外病灶的长轴和短轴≥1.0 cm。 和筛选时 BICR 确认 PET 阳性疾病,定义为 5 分量表上 4-5 分。
4、 CAR-T 细胞治疗后失败或不适合 CAR-T 细胞治疗。
注意:既往 CAR-T 被视为一线治疗。
5、 由研究者判定的预期寿命至少为 3 个月。
人口统计学
6、 男性或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满 18 岁(含)。
男性受试者
7、 如果男性受试者同意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内采取以下措施,则有资格参加研究。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
时间如下:
- Zilovertamab vedotin: 110 天 禁止捐精
并且:在通常和首选日常生活方式中节制异性性交(长期持续禁欲)并且同意保持禁欲。
或 除非确认为无精子症(输精管结扎或继发于医学原因[附件 5]),否则必须同意使用避孕措施,详情如下:
- 同意当与一名目前尚未妊娠的 WOCBP 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使用男性避孕套,且伴侣使用额外避孕方法。注意:伴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男性必须同意一直保持禁止阴茎-阴道性交的禁欲状态,或在每次阴茎-阴道插入时都使用男性避孕套。
-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应与有关参加临床研究的避孕措施的当地法规相符。如果任何研究干预措施的当地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要求。
女性受试者
8、 如果受试者为未妊娠或未哺乳女性,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不是 WOCBP 或 是 WOCBP,并:
- 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 1%每年),以低用户依赖性,或禁欲的异性交往作为他们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长期和持续禁欲),如附件 5 所述,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为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并同意在此期间不向他人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冷冻/储存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用于自己的生殖目的。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时间如下:
Zilovertamab Vedotin 50 天
研究者应评估与第一剂研究干预有关的避孕方法失败(即不依从性,最近开始使用)的可能性。女性使用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参与临床研究避孕方法的规定。如果任何研究干预措施的当地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要求。
- 在首次研究干预前 24 小时内(尿液)和 72 小时内(血清)必须进行高度敏感的妊娠试验(当地法规要求的尿液或血清)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检不能确定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结果呈阳性,则必须剔除受试者。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的妊娠试验要求见第 8.3.9 节。
- 在 zilovertamab vedotin 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至少 20 天内避免母乳喂养。
- 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行为已经过研究者审查,以降低纳入未检测到早孕的女性的风险。
知情同意
9、 受试者(或法定代表)为研究提供了书面的知情同意。受试者也可以为 FBR 提供知情同意。但是,不参与 FBR 的受试者也可参与研究。参见附件 7 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其他类别
10、 已提供了此前未经放疗的肿瘤病灶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采集的穿刺或切除活检样本。有关肿瘤组织提交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程序手册。有关各个国家/地区的要求,
请参见附件 7。注意:必须在筛选前 5 年内采集存档组织。注意:如无可用的肿瘤组织,受试者在与申办方协商后可能有资格入组本研究。
11、 在 C1D1 开始前 7 天内评估的 ECOG 体能状态为 0 至 2 分。每个队列中 ECOG 体能状态为 2 分的受试者将被限制在 20%。
12、 具有下表所定义的充分器官功能(表 1)。必须在开始研究干预前 7 天内采集标本。
表 1 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值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血液学:ANC ≥1000/μL(除非骨髓受累);血小板 a ≥50000/μL(除非骨髓受累);血红蛋白 a ≥8.0 g/dL 或≥5.6 mmol/La (除非骨髓受累)
肾:测量或计算 b的 CrCl(GFR 也可以代替 CrCl) 受试者≥30 mL/min
肝脏:总胆红素 ≤1.5 x ULN 或总胆红素水平>1.5 x ULN 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ULNAST(SGOT)和 ALT(SGPT) ≤2.5 × ULN (肝脏累及的受试者,≤5 × ULN)
凝血功能:INR 或 PT aPTT≤1.5 ×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药物预期使用治疗范围内。
排除标准
疾病状态
1、 诊断为 PMBCL。
2、 在任何时间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3、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即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 6 个月)、心肌梗死(入组前< 6 个月)、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II 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动脉血栓栓塞、脑血管血栓栓塞(入组前< 6 个月)、尽管接受了降压治疗但仍未得到控制的≥3 级高血压(舒张压≥100mmHg 或收缩压≥160 mmHg);或显著的传导系统 ECG 异常,包括二度 II 型房室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2 级心动过缓,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注意:如果 QTc 间期(根据 Fridericia 公式)延长>480 ms,则排除受试者。
4、 已知有肝硬化病史。
5、 有心包积液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6、 基线周围神经病变>1 级。
7、 有第二种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2年内无恶性肿瘤的证据。
注意:时间要求不适用于成功接受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根治性切除的受试者。
8. 患有脱髓鞘型腓骨肌萎缩症。
9、从惰性淋巴瘤转化为 DLBCL。
10、 在既往接受过异基因 SCT 的受试者,发生急性 GVHD 或持续存在慢性 GVHD 证据(表现为≥2 级血清胆红素、≥3 级皮肤受累或≥3 级腹泻或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预防用于 GVHD)。
既往/合并治疗
11、 既往接受过 ROR1 靶向治疗。
12、 对任何研究干预成分有禁忌症。
13、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
注意:受试者既往治疗引起的所有 AE 必须已经恢复到 ≤1 级或基线水平。
注意:如果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则在开始研究干预前受试者必须已从手术和/或任何手术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14、 研究治疗干预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放疗。受试者必须已经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
15、 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泼尼松当量超过 30 mg/天)。在 C1D1 前,泼尼松等效剂量必须保持稳定至少 4 周。
16、 在首剂研究干预前 30 天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有关 COVID-19 疫苗的信息,请参阅第 6.5 节。
17、 C1D1 前 7 天内接受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或伏立康唑),或预期在研究治疗的第 1 周期需要长期使用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见附件 11)。
注意:对于需要抗真菌预防/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口服氟康唑或艾沙康唑。棘白菌素类(例如卡泊芬净、阿尼芬净或米卡芬净)也是可接受的,但需知晓该类药物存在需要静脉给药的缺点。
既往/当前的临床研究经验
18、 目前正在参与或已经参与研究药物的研究,或在研究干预首剂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研究性器械。
注意:进入试验研究随访期的受试者可以参加,但需要在上一种试验药物末次给药4 周后。
19、 已知有活动性 CNS 淋巴瘤受累或淋巴瘤活动性 CNS 受累。如果既往 CNS 受累的受试者的 CNS 疾病处于影像学、细胞学(对于脑脊液疾病)和临床缓解期,则可入组研究。
20、 具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1、 有已知的 HIV 感染史。不需要开展 HIV 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参见附件 7 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22、 已知有乙型肝炎病史(定义为 HBsAg 阳性)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测到 HCV RNA [定性])感染。
注意:不需要开展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参见附件7 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23、 由治疗研究者判定,存在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既往或当前证据。
24、 有已知的精神病或药物滥用史,可能会影响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
1、 复发性 a或难治性 b DLBCL;且至少 2 线既往治疗后进展,自体 SCT 后进展或不适合自体 SCTc。之前必须接受过包括烷化剂、蒽环类药物和抗 CD20 单克隆抗体的多药治疗方案(或包括抗 CD20 单克隆抗体的多药化学免疫疗法)。
a 复发性疾病:根据 Lugano 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 PR 或 CR 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 个月出现疾病进展。
b 难治性疾病:最近一次治疗未达到 CR 或 PR,或者根据 Lugano 疗效评价标准定义,总体缓解达到 PR 或 CR 后,从完成最近一次治疗起<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c 不适合自体 SCT,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年龄>65 岁
有器官功能障碍或合并症,无法采用 HDT 或自体 SCT
接受挽救治疗后无缓解(患有化疗难治性疾病)
拒绝自体 SCT
无法成功采集外周血干细胞
注意:因毒性而终止既往治疗不视为一线治疗。
注意:允许既往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注意:允许既往暴露于含 MMAE 的药物(例如,polatuzumab)
注意:既往 SCT 被视为一线治疗
2、 根据 WHO 造血和淋巴组织肿瘤分类[Swerdlow, S. H., et al 2016],通过既往活检组织学确诊为 DLBCL,包括但不限于:DLBCL、NOS 生发中心 B 细胞类型或活化 B细胞类型;DLBCL 腿型;EBV+DLBCL,NOS;富含 T 细胞组织细胞的 DLBCL。MYC、BCL2 和/或 BCL6 蛋白过表达而无重排的 DLBCL 也归类为 DLBCL。还包括带有 MYC、BCL2 和/或 BCL6 重排的 DLBCL(HGBL)。
3、 有符合 Lugano 疗效评价标准的影像学可测量 DLBCL,至少有 1 个淋巴结病灶(未放疗)的长轴>1.5 cm(不考虑短轴长度),和/或结外病灶的长轴和短轴≥1.0 cm。 和筛选时 BICR 确认 PET 阳性疾病,定义为 5 分量表上 4-5 分。
4、 CAR-T 细胞治疗后失败或不适合 CAR-T 细胞治疗。
注意:既往 CAR-T 被视为一线治疗。
5、 由研究者判定的预期寿命至少为 3 个月。
人口统计学
6、 男性或女性,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满 18 岁(含)。
男性受试者
7、 如果男性受试者同意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内采取以下措施,则有资格参加研究。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
时间如下:
– Zilovertamab vedotin: 110 天 禁止捐精
并且:在通常和首选日常生活方式中节制异性性交(长期持续禁欲)并且同意保持禁欲。
或 除非确认为无精子症(输精管结扎或继发于医学原因[附件 5]),否则必须同意使用避孕措施,详情如下:
– 同意当与一名目前尚未妊娠的 WOCBP 进行阴茎-阴道性交时,使用男性避孕套,且伴侣使用额外避孕方法。注意:伴侣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的男性必须同意一直保持禁止阴茎-阴道性交的禁欲状态,或在每次阴茎-阴道插入时都使用男性避孕套。
– 男性使用的避孕措施应与有关参加临床研究的避孕措施的当地法规相符。如果任何研究干预措施的当地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要求。
女性受试者
8、 如果受试者为未妊娠或未哺乳女性,并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则有资格参与本研究:
不是 WOCBP 或 是 WOCBP,并:
– 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失败率< 1%每年),以低用户依赖性,或禁欲的异性交往作为他们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长期和持续禁欲),如附件 5 所述,在干预期间以及至少在研究干预末次给药后为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并同意在此期间不向他人捐献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或冷冻/储存卵子(卵细胞、卵母细胞)用于自己的生殖目的。每次研究干预所需的持续避孕时间如下:
Zilovertamab Vedotin 50 天
研究者应评估与第一剂研究干预有关的避孕方法失败(即不依从性,最近开始使用)的可能性。女性使用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参与临床研究避孕方法的规定。如果任何研究干预措施的当地避孕要求比上述要求更严格,则应遵循当地要求。
– 在首次研究干预前 24 小时内(尿液)和 72 小时内(血清)必须进行高度敏感的妊娠试验(当地法规要求的尿液或血清)且结果为阴性。如果尿检不能确定为阴性(例如,结果不明确),则需要进行血清妊娠试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血清妊娠结果呈阳性,则必须剔除受试者。研究干预期间和之后的妊娠试验要求见第 8.3.9 节。
– 在 zilovertamab vedotin 研究干预期间和研究干预后至少 20 天内避免母乳喂养。
– 病史、月经史和最近的性行为已经过研究者审查,以降低纳入未检测到早孕的女性的风险。
知情同意
9、 受试者(或法定代表)为研究提供了书面的知情同意。受试者也可以为 FBR 提供知情同意。但是,不参与 FBR 的受试者也可参与研究。参见附件 7 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其他类别
10、 已提供了此前未经放疗的肿瘤病灶的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采集的穿刺或切除活检样本。有关肿瘤组织提交的详细信息请参见程序手册。有关各个国家/地区的要求,
请参见附件 7。注意:必须在筛选前 5 年内采集存档组织。注意:如无可用的肿瘤组织,受试者在与申办方协商后可能有资格入组本研究。
11、 在 C1D1 开始前 7 天内评估的 ECOG 体能状态为 0 至 2 分。每个队列中 ECOG 体能状态为 2 分的受试者将被限制在 20%。
12、 具有下表所定义的充分器官功能(表 1)。必须在开始研究干预前 7 天内采集标本。
表 1 充分的器官功能实验室值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血液学:ANC ≥1000/μL(除非骨髓受累);血小板 a ≥50000/μL(除非骨髓受累);血红蛋白 a ≥8.0 g/dL 或≥5.6 mmol/La (除非骨髓受累)
肾:测量或计算 b的 CrCl(GFR 也可以代替 CrCl) 受试者≥30 mL/min
肝脏:总胆红素 ≤1.5 x ULN 或总胆红素水平>1.5 x ULN 的受试者,直接胆红素≤ULNAST(SGOT)和 ALT(SGPT) ≤2.5 × ULN (肝脏累及的受试者,≤5 × ULN)
凝血功能:INR 或 PT aPTT≤1.5 ×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则只要 PT 或 aPTT 在抗凝药物预期使用治疗范围内。
疾病状态
1、 诊断为 PMBCL。
2、 在任何时间接受过实体器官移植。
3、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即活动性)的心血管疾病:脑血管意外/卒中(入组前< 6 个月)、心肌梗死(入组前< 6 个月)、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II 级)、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动脉血栓栓塞、脑血管血栓栓塞(入组前< 6 个月)、尽管接受了降压治疗但仍未得到控制的≥3 级高血压(舒张压≥100mmHg 或收缩压≥160 mmHg);或显著的传导系统 ECG 异常,包括二度 II 型房室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或≥2 级心动过缓,或需要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注意:如果 QTc 间期(根据 Fridericia 公式)延长>480 ms,则排除受试者。
4、 已知有肝硬化病史。
5、 有心包积液或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6、 基线周围神经病变>1 级。
7、 有第二种恶性肿瘤病史,除非已完成可能的治愈性治疗且2年内无恶性肿瘤的证据。
注意:时间要求不适用于成功接受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癌、原位宫颈癌或其他原位癌根治性切除的受试者。
8. 患有脱髓鞘型腓骨肌萎缩症。
9、从惰性淋巴瘤转化为 DLBCL。
10、 在既往接受过异基因 SCT 的受试者,发生急性 GVHD 或持续存在慢性 GVHD 证据(表现为≥2 级血清胆红素、≥3 级皮肤受累或≥3 级腹泻或接受全身免疫抑制治疗/预防用于 GVHD)。
既往/合并治疗
11、 既往接受过 ROR1 靶向治疗。
12、 对任何研究干预成分有禁忌症。
13、 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
注意:受试者既往治疗引起的所有 AE 必须已经恢复到 ≤1 级或基线水平。
注意:如果受试者曾接受过大手术,则在开始研究干预前受试者必须已从手术和/或任何手术并发症中充分恢复。
14、 研究治疗干预开始前 28 天内接受过放疗。受试者必须已经从所有放疗相关毒性中恢复。
15、 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泼尼松当量超过 30 mg/天)。在 C1D1 前,泼尼松等效剂量必须保持稳定至少 4 周。
16、 在首剂研究干预前 30 天内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有关 COVID-19 疫苗的信息,请参阅第 6.5 节。
17、 C1D1 前 7 天内接受过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包括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或伏立康唑),或预期在研究治疗的第 1 周期需要长期使用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诱导剂(见附件 11)。
注意:对于需要抗真菌预防/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口服氟康唑或艾沙康唑。棘白菌素类(例如卡泊芬净、阿尼芬净或米卡芬净)也是可接受的,但需知晓该类药物存在需要静脉给药的缺点。
既往/当前的临床研究经验
18、 目前正在参与或已经参与研究药物的研究,或在研究干预首剂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研究性器械。
注意:进入试验研究随访期的受试者可以参加,但需要在上一种试验药物末次给药4 周后。
19、 已知有活动性 CNS 淋巴瘤受累或淋巴瘤活动性 CNS 受累。如果既往 CNS 受累的受试者的 CNS 疾病处于影像学、细胞学(对于脑脊液疾病)和临床缓解期,则可入组研究。
20、 具有需要全身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1、 有已知的 HIV 感染史。不需要开展 HIV 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参见附件 7 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22、 已知有乙型肝炎病史(定义为 HBsAg 阳性)或已知的活动性丙型肝炎病毒(定义为检测到 HCV RNA [定性])感染。
注意:不需要开展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检测,除非当地卫生机构强制要求。参见附件7 中的国家/地区特定要求。
23、 由治疗研究者判定,存在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或不符合受试者的最佳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既往或当前证据。
24、 有已知的精神病或药物滥用史,可能会影响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