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名称
一项在克唑替尼和含铂化疗治疗后的中国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ROS1 阳性非小细胞肺癌受试者中评估 lorlatinib 单药治疗的疗效和安全性的 II 期、多中 心、开放性、单臂研究
登记号
CTR20220649
试验分期
Ⅱ期
适应症
局部晚期或转移性ROS1阳性非小细胞肺癌
试验用药
Lorlatinib
药物治疗方式
药物靶点
ALK,ROS1
招募状态
招募中
试验范围
多中心
申办方
基石药业(苏州)有限公司
研究中心
广东省人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湖南省肿瘤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河南省肿瘤医院,四川省肿瘤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浙江省肿瘤医院,天津市肿瘤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北京肿瘤医院,云南省肿瘤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复旦大学附属肿瘤医院,福建省肿瘤医院,山西省肿瘤医院,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辽宁省肿瘤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特色医学中心
主要研究者
入排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 ROS1 基因重排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受试者。
注:受试者需提供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测确认的致癌 ROS1 基因重排报告。可接受的 ROS1 重排检测方法包括通过肿瘤组织确认的逆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方法(RT-PCR)以及通过肿瘤组织(含胸腔积液沉渣)或 cfDNA 确认的二代测序方法(NGS)。常见致癌突变列表见附录 1。
2、 受试者接受克唑替尼作为唯一的 ROS1 抑制剂治疗后影像学确证的疾病进展且要求接受至少 3 周的克唑替尼连续治疗。若受试者不能耐受克唑替尼治疗,要求接受至少 3 周的克唑替尼连续治疗。
3、 受试者针对疾病局部晚期/转移阶段接受至少 1 个周期的含铂化疗方案且有影像学确证的疾病进展。不耐受含铂化疗方案的受试者也可以入组,但需接受至少 1 个周期的治疗
4、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小分子抗癌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完成治疗≥5 个半衰期;接受抗体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完成治疗≥3 周。
5、 至少存在 1 个根据 RECIST v1.1 确定的可测量靶病灶(包括颅内和颅外)。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允许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a) 无症状:目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剂量稳定或剂量减少≤10 mg QD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b) 过去诊断,已经完成治疗,首次用药前放射治疗或手术的急性影响完全恢复,针对这些转移的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已经停止 4 周,且神经系统稳定。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ECOG PS)0、1 或 2。
7、 年龄≥18 岁。
8、 充分的骨髓功能。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mm3或≥1.5×109/L;
b) 血小板≥100,000/mm3或≥100×109/L;
c) 血红蛋白≥9 g/dL。
9、 充分的胰腺功能。
a) 总血清淀粉酶≤1.5 ×正常值上限(ULN)*;
b) 血清脂肪酶≤1.5×ULN。*如果总淀粉酶>1.5 ×ULN,但胰腺淀粉酶在 ULN 范围内,则受试者可以入组。
10、 充分的肾功能。
a) 血清肌酐≤1.5 ×ULN 或者预计的肌酐清除率≥45 mL/min,按机构的方法标准计算。
11、 充分的肝功能。
a) 血清总胆红素≤1.5 ×ULN;
b)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 ULN(如果肝转移,则 ≤ 5.0 ×ULN)。
12、 既往放疗和化疗的急性影响恢复至基线水平严重程度或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5.0)级别为 1 级,研究者认为不会对受试者构成安全风险的 AE 除外。
13、 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针对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阴性。不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a) 达到绝经后状态,定义如下: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至少连续 12 个月停止正常月经(可根据证实绝经后状态的血清促卵泡激素(FSH)水平确认,若适用);
b) 接受过子宫切除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且有档案记录;
c) 医学证实卵巢衰竭。所有其他女性受试者(包括输卵管结扎女性受试者)将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
14、 个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表明受试者(或合法代表人)已被告知研究的所有相关信息。
15、 愿意并能够遵循研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程序。
排除标准
1、 入组前受试者针对疾病局部晚期/转移阶段接受超过 1 种化疗方案。如果辅助化疗治疗期间或辅助化疗结束后≤6 个月出现疾病复发,则认为辅助化疗是针对疾病的一线全身化疗。
2、 受试者所患癌症存在除 ROS1 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例如,携带EGFR、ALK、RET 或 BRAF 等靶向突变的 NSCLC。
3、 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大手术。小手术操作(例如输液港植入)不是排除标准,但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达到伤口充分愈合。
4、 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放疗。姑息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48 小时完成。立体定向或部分脑部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2 周完成。全脑部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4 周完成。
5、 脊髓压迫,除非受试者通过治疗达到良好的疼痛控制,且首次用药前 4 周内神经系统功能完全恢复。
6、 胃肠道异常,包括不能服用口服药物;需要静脉内营养;既往手术操作影响吸收,包括全胃切除或胃束带手术;活动性炎症性胃肠道疾病、慢性腹泻、症状性憩室病;过去 6 个月内治疗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疾病;吸收不良综合征。
7、已知既往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或制剂中的任何成分产生重度超敏反应;已知既往接受过 lorlatinib 治疗。
8、 有严重的急慢性感染,包括:
a) 患有未经控制的急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全身抗生素治疗;
b)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病史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 HIV 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 HIV 的不能入选研究;
c)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受试者。筛选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须再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定量检测(不得高于 2500 拷贝[cps]/mL 或 500 IU/mL)和 HCV RNA 检测(不得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在排除了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之后,方可入组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 定量检测不得高于 2500 拷贝[cps]/mL 或 500 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可以入组;
注:如研究中心 HBV DNA 测定法的检测下限高于 2500 cps/mL 或 500 IU/mL,则该研究中心的受试者满足 HBV DNA 定量检测结果低于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即可。
d) 活动性结核病。
9、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动脉和静脉)和非血管心脏疾病(活动性或首次用药前3 个月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 动脉疾病,例如脑血管意外/卒中(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TIA)、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
b) 静脉疾病:例如脑静脉血栓形成、症状性肺栓塞;
c) 非血管心脏疾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分类≥II 类)、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除非有起搏器)或任何房室(AV)传导阻滞伴PR 间期>220 msec;或CTCAE≥2 级的持续心律失常,任何等级的未控制心房纤维颤动,心动过缓,定义为<50 bpm(除非受试者在其他方面健康,例如长跑运动员等),机器读取心电图(ECG)QTc >470 msec,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10、 首次用药前一个月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急性胰腺炎的易感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高血糖、当前胆结石症。
11、 广泛播散性、双侧或存在 3/4 级间质性纤维化或间质性肺疾病病史,包括非感染性肺炎、过敏性肺炎、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和肺纤维化。
12、 在首次用药前过去 3 年内活动性恶性肿瘤的证据(除了 NSCLC、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部且推测已痊愈的前列腺癌或目前不需要治疗的任何原位癌 )
13、 在首剂研究用药给药前 12 天内伴随使用下列任何食物或药物(如果怀疑食物或药物是否属于上述任何类别,请向申办方咨询):
a) 已知 CYP3A 强效抑制剂(例如,强效 CYP3A 抑制剂:葡萄柚汁或葡萄柚/葡萄柚相关柑橘类水果[例如酸橙、柚子]、波西普韦、可比司他、考尼伐坦、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利托那韦单药和联合丹诺普韦或埃替格韦或茚地那韦或洛匹那韦或帕利瑞韦或奥比他韦或达萨布韦或沙奎那韦或替拉那韦、特拉匹韦、醋竹桃霉素和伏立康唑。允许局部使用这些药物(如适用),例如 2% 酮康唑乳膏;
b) 已知治疗指数窄的 CYP3A 底物,例如阿司咪唑、特非那定、西沙必利、哌咪清、奎尼丁、他克莫司、环孢霉素、西罗莫司、阿芬太尼、芬太尼(包括皮肤药贴)或麦角生物碱(麦角胺、双氢麦角胺);
c) 已知 CYP3A 强效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恩杂鲁胺、米托坦、苯妥英、利福平、贯叶连翘);
d) 已知 P-糖蛋白(P-gp)底物(例如达比加群酯,地高辛和非索非那定)。
14、 可能增加与研究参与或研究药品使用有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判读和(根据研究者和/或申办方判断)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活跃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
15、 入组研究前 2 周内和/或在研究期间参加涉及研究性药物的其他研究。
16、 妊娠期女性受试者;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有生育能力但不愿意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品后至少 97 天内(男性),如果是女性则为 35天内,使用本研究方案规定的高效避孕方法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 ROS1 基因重排阳性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NSCLC 受试者。
注:受试者需提供经具有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测确认的致癌 ROS1 基因重排报告。可接受的 ROS1 重排检测方法包括通过肿瘤组织确认的逆转录聚合酶链式反应方法(RT-PCR)以及通过肿瘤组织(含胸腔积液沉渣)或 cfDNA 确认的二代测序方法(NGS)。常见致癌突变列表见附录 1。
2、 受试者接受克唑替尼作为唯一的 ROS1 抑制剂治疗后影像学确证的疾病进展且要求接受至少 3 周的克唑替尼连续治疗。若受试者不能耐受克唑替尼治疗,要求接受至少 3 周的克唑替尼连续治疗。
3、 受试者针对疾病局部晚期/转移阶段接受至少 1 个周期的含铂化疗方案且有影像学确证的疾病进展。不耐受含铂化疗方案的受试者也可以入组,但需接受至少 1 个周期的治疗
4、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小分子抗癌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完成治疗≥5 个半衰期;接受抗体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完成治疗≥3 周。
5、 至少存在 1 个根据 RECIST v1.1 确定的可测量靶病灶(包括颅内和颅外)。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允许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
a) 无症状:目前不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或剂量稳定或剂量减少≤10 mg QD 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b) 过去诊断,已经完成治疗,首次用药前放射治疗或手术的急性影响完全恢复,针对这些转移的皮质类固醇治疗至少已经停止 4 周,且神经系统稳定。
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ECOG PS)0、1 或 2。
7、 年龄≥18 岁。
8、 充分的骨髓功能。
a)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00/mm3或≥1.5×109/L;
b) 血小板≥100,000/mm3或≥100×109/L;
c) 血红蛋白≥9 g/dL。
9、 充分的胰腺功能。
a) 总血清淀粉酶≤1.5 ×正常值上限(ULN)*;
b) 血清脂肪酶≤1.5×ULN。*如果总淀粉酶>1.5 ×ULN,但胰腺淀粉酶在 ULN 范围内,则受试者可以入组。
10、 充分的肾功能。
a) 血清肌酐≤1.5 ×ULN 或者预计的肌酐清除率≥45 mL/min,按机构的方法标准计算。
11、 充分的肝功能。
a) 血清总胆红素≤1.5 ×ULN;
b)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 × ULN(如果肝转移,则 ≤ 5.0 ×ULN)。
12、 既往放疗和化疗的急性影响恢复至基线水平严重程度或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5.0)级别为 1 级,研究者认为不会对受试者构成安全风险的 AE 除外。
13、 筛选时血清妊娠试验(针对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阴性。不具备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
a) 达到绝经后状态,定义如下:无其他病理或生理原因至少连续 12 个月停止正常月经(可根据证实绝经后状态的血清促卵泡激素(FSH)水平确认,若适用);
b) 接受过子宫切除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且有档案记录;
c) 医学证实卵巢衰竭。所有其他女性受试者(包括输卵管结扎女性受试者)将被视为具有生育能力。
14、 个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表明受试者(或合法代表人)已被告知研究的所有相关信息。
15、 愿意并能够遵循研究计划的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程序。
1、 入组前受试者针对疾病局部晚期/转移阶段接受超过 1 种化疗方案。如果辅助化疗治疗期间或辅助化疗结束后≤6 个月出现疾病复发,则认为辅助化疗是针对疾病的一线全身化疗。
2、 受试者所患癌症存在除 ROS1 以外的已知的主要驱动基因改变。例如,携带EGFR、ALK、RET 或 BRAF 等靶向突变的 NSCLC。
3、 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 4 周内接受大手术。小手术操作(例如输液港植入)不是排除标准,但需要有足够的时间达到伤口充分愈合。
4、 受试者在首次用药前 2 周内接受放疗。姑息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48 小时完成。立体定向或部分脑部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2 周完成。全脑部放疗必须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4 周完成。
5、 脊髓压迫,除非受试者通过治疗达到良好的疼痛控制,且首次用药前 4 周内神经系统功能完全恢复。
6、 胃肠道异常,包括不能服用口服药物;需要静脉内营养;既往手术操作影响吸收,包括全胃切除或胃束带手术;活动性炎症性胃肠道疾病、慢性腹泻、症状性憩室病;过去 6 个月内治疗活动性消化性溃疡疾病;吸收不良综合征。
7、已知既往或怀疑对研究药物或制剂中的任何成分产生重度超敏反应;已知既往接受过 lorlatinib 治疗。
8、 有严重的急慢性感染,包括:
a) 患有未经控制的急性感染、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首次给药前2 周内接受过全身抗生素治疗;
b)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病史和/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受试者。如果受试者 HIV 感染状态不明但不同意检测 HIV 的不能入选研究;
c) 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期或活动性丙型肝炎受试者。筛选期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受试者,须再进一步通过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定量检测(不得高于 2500 拷贝[cps]/mL 或 500 IU/mL)和 HCV RNA 检测(不得超过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在排除了需接受治疗的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之后,方可入组试验。乙肝病毒携带者、经药物治疗后稳定的乙肝(DNA 定量检测不得高于 2500 拷贝[cps]/mL 或 500 IU/mL)和已治愈的丙肝受试者可以入组;
注:如研究中心 HBV DNA 测定法的检测下限高于 2500 cps/mL 或 500 IU/mL,则该研究中心的受试者满足 HBV DNA 定量检测结果低于测定法的检测下限即可。
d) 活动性结核病。
9、 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动脉和静脉)和非血管心脏疾病(活动性或首次用药前3 个月内),可能包括但不限于:
a) 动脉疾病,例如脑血管意外/卒中(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 TIA)、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
b) 静脉疾病:例如脑静脉血栓形成、症状性肺栓塞;
c) 非血管心脏疾病,例如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分类≥II 类)、二度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除非有起搏器)或任何房室(AV)传导阻滞伴PR 间期>220 msec;或CTCAE≥2 级的持续心律失常,任何等级的未控制心房纤维颤动,心动过缓,定义为<50 bpm(除非受试者在其他方面健康,例如长跑运动员等),机器读取心电图(ECG)QTc >470 msec,或先天性长 QT 综合征。
10、 首次用药前一个月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急性胰腺炎的易感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未控制的高血糖、当前胆结石症。
11、 广泛播散性、双侧或存在 3/4 级间质性纤维化或间质性肺疾病病史,包括非感染性肺炎、过敏性肺炎、间质性肺炎、间质性肺疾病、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和肺纤维化。
12、 在首次用药前过去 3 年内活动性恶性肿瘤的证据(除了 NSCLC、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局部且推测已痊愈的前列腺癌或目前不需要治疗的任何原位癌 )
13、 在首剂研究用药给药前 12 天内伴随使用下列任何食物或药物(如果怀疑食物或药物是否属于上述任何类别,请向申办方咨询):
a) 已知 CYP3A 强效抑制剂(例如,强效 CYP3A 抑制剂:葡萄柚汁或葡萄柚/葡萄柚相关柑橘类水果[例如酸橙、柚子]、波西普韦、可比司他、考尼伐坦、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利托那韦单药和联合丹诺普韦或埃替格韦或茚地那韦或洛匹那韦或帕利瑞韦或奥比他韦或达萨布韦或沙奎那韦或替拉那韦、特拉匹韦、醋竹桃霉素和伏立康唑。允许局部使用这些药物(如适用),例如 2% 酮康唑乳膏;
b) 已知治疗指数窄的 CYP3A 底物,例如阿司咪唑、特非那定、西沙必利、哌咪清、奎尼丁、他克莫司、环孢霉素、西罗莫司、阿芬太尼、芬太尼(包括皮肤药贴)或麦角生物碱(麦角胺、双氢麦角胺);
c) 已知 CYP3A 强效诱导剂(例如卡马西平、恩杂鲁胺、米托坦、苯妥英、利福平、贯叶连翘);
d) 已知 P-糖蛋白(P-gp)底物(例如达比加群酯,地高辛和非索非那定)。
14、 可能增加与研究参与或研究药品使用有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判读和(根据研究者和/或申办方判断)可能使受试者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严重急性或慢性医学或精神疾病(包括近期[过去一年内]或活跃的自杀意念或行为)或者实验室检查异常。
15、 入组研究前 2 周内和/或在研究期间参加涉及研究性药物的其他研究。
16、 妊娠期女性受试者;哺乳期女性受试者;有生育能力但不愿意或不能在整个研究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研究药品后至少 97 天内(男性),如果是女性则为 35天内,使用本研究方案规定的高效避孕方法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